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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一[1997]494号 颁布日期:1997-11-04
颁布单位: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全行业 所属地区:北京 时效性:有效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