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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4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