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出口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311号)《关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后如何办理退税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