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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8号文件《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