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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