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