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监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企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率[1995]91号文件《关于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