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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财政局及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1号《关于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适当解决钾肥生产企业的困难,以利于稳定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钾肥产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钾肥产品生产环节征收的增值税1995年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

    二、对青海钾肥厂1994年生产销售钾肥产品欠交的增值税予以免征,对1994年已交的增值税不再退库。

    三、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