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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21号“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