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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阁发[1994]237号《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