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外商投资企业、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94)财会字第23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