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流〔2009〕4号)相应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一O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