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营业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