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政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九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