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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8〕178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