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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应收未收利息延期减除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应收未收利息延期减除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