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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