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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批复的通知

各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