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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

    财税[2004]19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鉴于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对香港大公报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