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2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地税函[2004]247号
二ΟΟ四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