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短信捐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