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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4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转发省地方税务局、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地税发[2003]22号)一文中有关免征营业税审批的补充规定(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