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4]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