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粤财法[2004]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二00四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