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省财政厅、财政部驻辽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辽财预〔2003〕5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四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