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资讯
法律法规
初级职称
中级职称
注册会计师
管理会计师
继续教育
首页
>
营业税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地税流[2003]352号 颁布日期:2003-09-03
颁布单位: 法规类型:营业税
所属行业:行政事业 所属地区:上海 时效性: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3]17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