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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经济适用住房免征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经济适用住房免征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3]1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免征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经济适用住房免征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3]152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地方税务局,常熟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经济适用住房免征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40号)下发后,全省地税系统都能统一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但近椐反映,有个别地方在政策理解上存在偏差,在政策执行上不够坚决。为严肃税收法纪,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对销售经济适用住房营业税政策重申如下:

    取消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免征营业税政策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2003年1月1日是指税款所属期)。

    请各地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