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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