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营业税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通知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