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财税[2002]117号 )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