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号 )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