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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发[200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本《办法》中第三条 所列的金融保险业纳税人。

    二、对《办法》第二十四条 (二)所列的各类明细表,纳税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填写各项内容;对没有开展的业务,可不报相应的表格。

    三、各地在未实行电子申报前,请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手工申报。关于使用电子申报的有关问题将另行通知。

    四、请各地统计辖区内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的户数,并将统计结果于5月10日前上报省级税务机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下同)。

    五、各地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工作。省级税务机关将择期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