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1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国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认真办理纳税结算,做好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部分的营业税收尾工作。各地落实情况请于今年12月31日以前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