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7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收入的具体免税范围仍按《关于对殡葬服务收入确定营业税免税范围的通知》(沪地税一[2000]62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税[2001]117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一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