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索道运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对索道运营服务收入与其他经营项目收入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各地原适用税目税率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