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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批复的通知

各基层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批复的通知》(内国税所函[2001]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批复的通知

    2001年6月10日    内国税所函[2001]2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3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