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二OO一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