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3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