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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分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1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税率征收的税款,允许企业在以后发生的应纳营业税(中央部分)中抵扣。

    二、各征收分局应抓紧调整计算机征收系统中的税率设置,以确保四月份申报工作的正常进行。

    特此通知。

    :财税[2001]21号文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