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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各地、市、县财政(贸)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0]7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十一月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九月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