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运输收入集中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辽国税二[2000]12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分局对中央铁路运输企业1999年底以前取得优质优价收入进行调查,对未汇总入库的,就地征收营业税。并于9月底前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局特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