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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省税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办法》中第六条 一、二项的规定暂缓执行。

    二、对《办法》中未予明确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办法》。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逐级向上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