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省税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办法》中第六条 一、二项的规定暂缓执行。
二、对《办法》中未予明确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办法》。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逐级向上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