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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二OOO年二月三日财税字[2000]7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