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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稽查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