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