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税函[1998]7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37号)(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一九九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