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营业税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的通知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财政局、地税局,各区市县财政局、地税局,市级各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下达我市“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客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1997年12月3日财税字[1997]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