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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各市、地、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6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抄送: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