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63号《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地税局。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