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财政局、地税局、市属各地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63号)文《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